当事人:朱妙,女,汉族,1984年4月7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黄海北路4号101室
经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明,当事人朱妙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十五号弘福花园十一号楼楼顶天台搭建钢架结构雨棚。该雨棚长约8米,宽约5米,高约 2.2米,面积约40平方米,未完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2〕61号);于2023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7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31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强制拆除朱妙违法建设的批复》,现本单位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