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朱洛泉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五号楼三梯4层03号搭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玻璃钢架雨棚,雨棚呈不规则形状,高约3米,建筑物面积约28平方米。)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及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14号)、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通〔2024〕9号)公告送达。
朱洛泉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方正三街原城管小市中队(联系电话:0763-3630282)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洲心拆决字〔2024〕14号)、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通〔2024〕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1日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暂缓房屋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朱洛泉 | 当事人朱洛泉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五号楼三梯4层03号搭建建筑物一个。该建筑物为玻璃钢架雨棚,雨棚呈不规则形状,高约3米,建筑物面积约28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承担。 | 洲心拆决字〔2024〕14号 |
本单位已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将相关情况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已经依照《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待当事人按照规定整改并符合法定条件后再行恢复。 如当事人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清城洲心暂缓登通〔202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