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马红军于2015年在清远市新城光明路光明苑A座2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建筑物为混凝土钢结构房屋,外置钢结构防盗网,建筑面积约4.08平方米(长3.4米,宽1.2米),已施工完毕)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6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2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6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21号)公告送达。
马红军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33号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6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21号),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33号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马红军 | 当事人马红军于2015年在清远市新城光明路光明苑A座2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建筑物为混凝土钢结构房屋,外置钢结构防盗网,建筑面积约4.08平方米(长3.4米,宽1.2米),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洲心拆告字〔2024〕28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马红军 | 当事人马红军于2015年在清远市新城光明路光明苑A座2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建筑物为混凝土钢结构房屋,外置钢结构防盗网,建筑面积约4.08平方米(长3.4米,宽1.2米),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洲心罚听字〔2024〕36号 |
附件: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马红军 | 当事人马红军于2015年在清远市新城光明路光明苑A座202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一个。建筑物为混凝土钢结构房屋,外置钢结构防盗网,建筑面积约4.08平方米(长3.4米,宽1.2米),已施工完毕。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单位拟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