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廖焯华、廖振誉于2023年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七处(第一处为混凝土结构门楼,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北侧,长约4.5米,宽约1.5米,层高约4.5米,建筑面积约6.75平方米;第二处,当事人将原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二层北侧阳台拆除并在三层北侧新建混凝土结构门楼,长约9.2米,宽约1.6米,层高约10米,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23.1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第三处为当事人将海涛路10号别墅原西侧一至三层楼梯间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外围扩建,扩建平台为混凝土结构,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9.7米,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扩建的建筑面积合计5平方米;第四处为混凝土结构房屋(双层),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南侧,长约3.9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23.4平方米;第五处为当事人拆除部分原四层屋面建设混凝土结构平台,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42.2米,建筑面积约73.1平方米;第六处为混凝土结构平台,为加建的五层,长约3.1米,宽约5.8米,建筑面积约17.98平方米;上述六处建筑面积合计144.43平方米,已施工完毕。另发现当事人在海涛路10号别墅西侧建设第七处,为四层混凝土架构电梯井,长约2米,宽约2米,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已施工完毕)的行为分别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2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7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2号)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7号)公告送达。
廖焯华、廖振誉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32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6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联系电话:0763-3630282)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廖焯华、廖振誉 | 当事人于2023年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七处,具体情况为:第一处为混凝土结构门楼,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北侧,长约4.5米,宽约1.5米,层高约4.5米,建筑面积约6.75平方米;第二处,当事人将原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二层北侧阳台拆除并在三层北侧新建混凝土结构门楼,长约9.2米,宽约1.6米,层高约10米,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23.1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第三处为当事人将海涛路10号别墅原西侧一至三层楼梯间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外围扩建,扩建平台为混凝土结构,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9.7米,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扩建的建筑面积合计5平方米;第四处为混凝土结构房屋(双层),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南侧,长约3.9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23.4平方米;第五处为当事人拆除部分原四层屋面建设混凝土结构平台,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42.2米,建筑面积约73.1平方米;第六处为混凝土结构平台,为加建的五层,长约3.1米,宽约5.8米,建筑面积约17.98平方米;上述六处建筑面积合计144.43平方米,已施工完毕。另发现当事人在海涛路10号别墅西侧建设第七处,为四层混凝土架构电梯井,长约2米,宽约2米,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洲心拆告字〔2024〕24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廖焯华、廖振誉 | 当事人于2023年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七处,具体情况为:第一处为混凝土结构门楼,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北侧,长约4.5米,宽约1.5米,层高约4.5米,建筑面积约6.75平方米;第二处,当事人将原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二层北侧阳台拆除并在三层北侧新建混凝土结构门楼,长约9.2米,宽约1.6米,层高约10米,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23.1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第三处为当事人将海涛路10号别墅原西侧一至三层楼梯间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外围扩建,扩建平台为混凝土结构,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9.7米,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扩建的建筑面积合计5平方米;第四处为混凝土结构房屋(双层),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南侧,长约3.9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23.4平方米;第五处为当事人拆除部分原四层屋面建设混凝土结构平台,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42.2米,建筑面积约73.1平方米;第六处为混凝土结构平台,为加建的五层,长约3.1米,宽约5.8米,建筑面积约17.98平方米;上述六处建筑面积合计144.43平方米,已施工完毕。另发现当事人在海涛路10号别墅西侧建设第七处,为四层混凝土架构电梯井,长约2米,宽约2米,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洲心罚听字〔2024〕32号 |
附件: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廖焯华、廖振誉 | 当事人于2023年在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0号别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七处,具体情况为:第一处为混凝土结构门楼,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北侧,长约4.5米,宽约1.5米,层高约4.5米,建筑面积约6.75平方米;第二处,当事人将原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二层北侧阳台拆除并在三层北侧新建混凝土结构门楼,长约9.2米,宽约1.6米,层高约10米,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23.1米,建筑面积约18.2平方米;第三处为当事人将海涛路10号别墅原西侧一至三层楼梯间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外围扩建,扩建平台为混凝土结构,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9.7米,两个半层楼梯休息平台扩建的建筑面积合计5平方米;第四处为混凝土结构房屋(双层),位于海涛路10号别墅东南侧,长约3.9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23.4平方米;第五处为当事人拆除部分原四层屋面建设混凝土结构平台,呈不规则形状,周长约42.2米,建筑面积约73.1平方米;第六处为混凝土结构平台,为加建的五层,长约3.1米,宽约5.8米,建筑面积约17.98平方米;上述六处建筑面积合计144.43平方米,已施工完毕。另发现当事人在海涛路10号别墅西侧建设第七处,为四层混凝土架构电梯井,长约2米,宽约2米,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单位拟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