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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565L/2024-0004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7-18
名称: 关于对吴汉林和古运青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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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汉林和古运青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

  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吴汉林于2022年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2处(第一处为玻璃钢架结构雨棚,长约5.5米,宽约4.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4.75平方米;第二处为不锈钢架,顶部设置黑色帆布,作为遮阳网使用,长约6.5米,宽约3.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22.75米,上述2处建筑面积合计约47.5平方米,已施工完毕。)和当事人古运青于2023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三处(第一处位于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第17层楼顶,为玻璃和钢铁结构房屋,长约8米,宽约3.5米,高约3米,建设面积约28平方米;第二处位于第一处顶部北侧,为钢结构花架,长约8米,宽约2米;第三处为钢结构楼梯,高约3米,一段梯级,一段平台,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长约4米,宽约1米),该楼梯直通17层楼顶。)的行为分别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18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7号)和《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21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18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7号)和《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21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0号)公告送达。

  吴汉林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18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7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古运青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洲心拆告字〔2024〕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洲心罚听字〔2024〕21号)、《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8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城监大楼3楼,联系电话:0763-3630282)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吴汉林

当事人吴汉林于2022年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2处,第一处为玻璃钢架结构雨棚,长约5.5米,宽约4.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4.75平方米;第二处为不锈钢架,顶部设置黑色帆布,作为遮阳网使用,长约6.5米,宽约3.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22.75米,上述2处建筑面积合计约47.5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洲心拆告字〔2024〕11号

2

古运青

当事人古运青于2023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三处,第一处位于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第17层楼顶,为玻璃和钢铁结构房屋,长约8米,宽约3.5米,高约3米,建设面积约28平方米;第二处位于第一处顶部北侧,为钢结构花架,长约8米,宽约2米;第三处为钢结构楼梯,高约3米,一段梯级,一段平台,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长约4米,宽约1米),该楼梯直通17层楼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洲心拆告字〔2024〕14号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吴汉林

当事人吴汉林于2022年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2处,第一处为玻璃钢架结构雨棚,长约5.5米,宽约4.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4.75平方米;第二处为不锈钢架,顶部设置黑色帆布,作为遮阳网使用,长约6.5米,宽约3.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22.75米,上述2处建筑面积合计约47.5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洲心罚听字〔2024〕18号

2

古运青

当事人古运青于2023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三处,第一处位于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第17层楼顶,为玻璃和钢铁结构房屋,长约8米,宽约3.5米,高约3米,建设面积约28平方米;第二处位于第一处顶部北侧,为钢结构花架,长约8米,宽约2米;第三处为钢结构楼梯,高约3米,一段梯级,一段平台,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长约4米,宽约1米),该楼梯直通17层楼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洲心罚听字〔2024〕21号

 

 附件:3.《暂缓房屋登记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1

吴汉林

当事人吴汉林于2022年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万商豪苑14号楼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2处,第一处为玻璃钢架结构雨棚,长约5.5米,宽约4.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4.75平方米;第二处为不锈钢架,顶部设置黑色帆布,作为遮阳网使用,长约6.5米,宽约3.5米,高约2.8米,建筑面积约22.75米,上述2处建筑面积合计约47.5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单位拟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7号

2

古运青

当事人古运青于2023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凤鸣西路18号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共计三处,第一处位于恒隆文化里苑1号楼1梯16层03号(复式)第17层楼顶,为玻璃和钢铁结构房屋,长约8米,宽约3.5米,高约3米,建设面积约28平方米;第二处位于第一处顶部北侧,为钢结构花架,长约8米,宽约2米;第三处为钢结构楼梯,高约3米,一段梯级,一段平台,占地面积约4平方米(长约4米,宽约1米),该楼梯直通17层楼顶。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单位拟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清城洲心暂缓登告〔202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