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清远大道107号(清远市民中心)三楼C区高新区、清城区综合业务区332号窗口,邮编:511500 联系电话:0763-3665506 传 真:0763-3665566 |
关于广东世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吸塑工序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