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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4XU/2024-0017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12-24
名称: 某歌舞娱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以案释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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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歌舞娱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以案释法

发布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国强

  审稿: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彭健聪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  消防法

  二、案例正文

  (一)案情介绍

  某歌舞娱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

  (二)调查与处理

  我局对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主动开展执法,于2024年8月对该公司涉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三)法律分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8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的某歌舞娱乐公司现场核查,该场所使用建筑面积 1255.4 平方米的休闲中心目前正在经营,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 令第 58 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至今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

  我局对该歌舞娱乐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消防整改通知书》,限一个月向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公司限期内未进行整改,该歌舞娱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以上事实有 1.询问笔录;2、装饰工程合同书;3、物业租赁合同;4、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核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区住建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公众聚集场所应认真履行法定消防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风险,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查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继续严厉打击参建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反映相关线索,举报电话:0763-366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