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名称:清远市奕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建设工程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我局对清远市奕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清远奕盛众创城B区车间B6、车间 B7、车间B7A、车间B8、车间 B9、车间 B10、车间B11项目(以下简称奕盛众创城B区三期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进行基坑支护施工的单位为“广东中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基坑支护工程合同发包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清远市奕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施工许可的相关资料,奕盛众创城B区三期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为“广东保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清远市奕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的基坑支护工程肢解发包给广东中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合同金额1192831.46元。2023年3月20日,我局对奕盛众创城B区三期项目涉嫌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立案调查。
经调查,清远市奕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将“奕盛众创城B区三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肢解发包给广东中源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案件处罚结果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5的规定,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清远市奕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肢解发包工程行为处以罚款处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肆拾元整(¥:10140元);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