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其他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住房保障。
有意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运营车辆,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发布日期:2023-11-21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180200730324XU/2023-0017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1 |
名称: | 有意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运营车辆,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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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其他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住房保障。
主办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763-366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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