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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4XU/2023-00113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7-21
名称: 《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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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四章 第四十一条

发布日期:2023-07-21  浏览次数:-

  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租赁补贴标准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市场租金标准×65%×(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系数。各项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1.每平方米市场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或者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确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

  2.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政府当年公布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准。

  3.保障人口数: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均按4人计算。

  4.补贴系数: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政府低保的住房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2;其余住房保障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