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1年9月9日,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清远市清城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的线索移交,反映由中大印刷(清远)有限公司(下简称“涉事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大印刷(清远)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项目存在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情况。执法人员提前前往现场固定证据,发现情况属实。
涉事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违法行为。
二、办理过程
2021年9月9日,清远市清城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向区住建局移交线索,在日常大气污染防治巡查中,发现中大印刷(清远)有限公司厂区存在大面积未进行覆盖的裸土。该厂区处于山麓位置,表层土质较为松散,裸土易被风卷起以至于造成大气污染。
收到线索移交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固定证据,通过使用执法仪等辅助工具,如实记录现场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区存在大面积未覆盖裸土情况属实。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及保障当事人权益,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进行立案调查,向涉事公司发出《调查通知书》,要求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区住建局进行调查。因涉事公司法人代表为中国香港居民,其时未在清远。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涉事公司委托公司员工陈某于2021年9月24日接受区住建局调查。在询问中,陈某认可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所固定的证据,并承认未覆盖的裸露地面为涉事公司拟建的13#、14#、22#、23#、25#、26#厂房位置,并提供以上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22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事公司承认对裸露地面的覆盖上存在滞后性,并表示将采用密目式防尘网等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区住建局认为对涉事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为一般,理由:一是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第B1001.115.3条,“暂时不能开工时间不超过(含)三个月的建筑用地,对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裁量档次应为“一般”,涉事公司提供了相应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显示暂时不能开工日期不超过三个月;二是涉事公司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积极配合区住建局的工作,并表示将对暂时未能开工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综上所述,涉事公司的行为符合裁量档次为“一般”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涉事公司存在“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对涉事公司的处罚自由裁量范围为10000~100000元。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第B1001.115.3条,区住建局对涉事公司进行如下处罚:1.责令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
涉事公司履行以上处罚内容,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并缴纳罚款。
四、案件亮点
一是建立了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区住建局实际情况,一线执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而在建项目暂时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覆盖属过程状态,单纯通过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巡查无法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区住建局委托清城区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站进行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巡查工作。该案件能充分体现出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净化辖区内的建筑市场秩序。
二是在案件调查阶段,因裸露建筑用地处于过程状态,执法人员提前进行证据固定,以确保证据链的完整。同时,在调查阶段中,执法人员实事求是地向涉事公司展示2021年9月9日提前固定的证据,涉事公司亦对执法人员提前固定的证据表示认可。
二是在对法律法规的把握及行使自由裁量权上,区住建局做到了有法必依。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重新修订,新增了建设单位需对暂时未能开工的建筑用地进行覆盖等内容,但原版本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因在2015年颁布,因此未能适用于新情况。广东省住建厅适时颁布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版),且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案件体现区住建局有法必依的执法原则。
五、执法图片
(执法人员提前固定证据)
(涉事企业开始整改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