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项目各有关单位:
根据清远市住建局《关于集中开展2021年度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有效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规范、整顿辖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我局决定自2021年7月至8月集中组织开展2021年度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暨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辖区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区住建局辖区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是否存在肢解工程、指定专业分包人、直接发包劳务作业或指定劳务分包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是否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办理诚信登记;是否存在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行为;总包企业与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间是否有合法的人事关系,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载明的一致;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否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现场各类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总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有资质;是否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分账制度、缴交工资保证金、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含法律援助电话);是否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纠纷、群体性事件;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
三、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上旬)
1、各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市〔2019〕101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开展自查自纠,填报企业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于2021年7月13日前提交至区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股。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负责汇总本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包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及自查表。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自查表中要明确本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凡是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在自查表中详细写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
(二)全面检查阶段(2021年7月中旬至2021年8月中旬)
全面检查阶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和施工单位的无证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精神,深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全面检查和总结分析等各环节工作,真抓实干,确保治理工作出实效,见成果。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
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得以整改代替处罚。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项目,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