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che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地址:源潭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305室)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源潭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领导简介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规范性文件以外应公开的文件。
(三)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面向公众的相关办事指南信息。
(五)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三公经费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
(六)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各级领导调研、会见、参加活动及发表言论等信息;各种工作会议的信息;负责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其他
主要包括:防返贫信息等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源潭镇人民政府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清远市清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qingcheng.gov.cn)。
2.公开形式
源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qingcheng.gov.cn。同时,本单位还将通过政府简报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等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源潭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源潭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源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源潭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源潭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通过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qingcheng.gov.cn)“依申请公开”专栏中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源潭镇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业务。
3.申请处理
源潭镇人民政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源潭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源潭镇人民政府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行政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6.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源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办公地址:源潭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305室
邮政编码:511533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3-3243210
传 真:0763-3243210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