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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581A/2024-0003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8-20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清城源行决〔2024〕39号 发布日期: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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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8-21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姓名:梁家合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台前居委会公太山五队3号

  身份证号码:441802********2437

  联系方式:137****9650

  经调查,你于2024年4月12日,在未办理野外用火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清城区源潭镇台前居委会长埔村“公太山”(土名)野外违规用火,导致山林起火。经现场鉴定,过火材地面积2.64亩,均为采伐迹地,即无立林林地。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49的规定和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了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49的规定,本单位对你作出以下责令: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并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你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63—3242227

  单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源潭大道1号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