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2024年11月1日正式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含《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现开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20241101颁布.doc
索引号: | 11441802MB2D27348W/2024-00152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名称: |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公示《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通知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
主题词: |
为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应急管理部2024年11月1日正式印发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含《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现开放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20241101颁布.doc
主办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方式:0763-3939072
粤公网安备44180202000235号
粤ICP备17101796号-1 网站标识码:4418020015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