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8时0分,位于清城区龙塘镇辖区内广清大道银盏中心村路口路段,赣C4M572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赣C777U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5月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龙塘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事车辆、人员情况
1.赣C4M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777U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吴某宏,男,41岁,驾驶证号:42108119810******9;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准驾车型:A2E;档案编号:421000112531;有效期:2025年6月9日止;经公安交警现场检测样本检测,吴某宏无毒驾、酒驾行为。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慧,女,27岁,身份证号码:44180219960******3;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C4M572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4250P66K24T1A1E;车辆识别代号:LFWSRXRJ6F1F25142;发动机号:52599708;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2023年10月31日止;所有人:江西省高安市宏勤汽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赣C777U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品牌:梁山东岳牌;车辆型号:CSQ9405XXY;车辆识别代号:LMA93VGD3KNC00324;检验有效期:2024年4月30日止;所有人:江西省高安市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汽运赣粤五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ANAC07BY2022B000579D;有效期:2023年4月19日止;交强险保单号:ANAC07BCTP22B01888W;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1日止;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型号:TDT01Z;车架号:328422210802806;电动机号:FE-400W48V400W221110561。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广清大道龙塘镇银盏中心村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晴天。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赣C4M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赣C777U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的相关规定。
3.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部分机件损坏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6.2.3.2条的相关规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5日7时58分,吴某宏驾驶赣C4M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777U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东莞麻涌镇装货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北大农饲料公司,从广清高速银盏高速出口驶出途经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银盏中心村路口(南往北),遇前方行人通过停车等候,在驾驶车辆通过人行通道时碰撞碾压到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李某慧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驾驶人李某慧死亡,车辆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5日8时7分,清城区交警大队龙塘中队接到警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8时36分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展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11时24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调解,驾驶人吴某宏前期垫付死者3万元丧葬费,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已由保险公司按程序处理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依据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802120230000363号:
1.赣C4M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777U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吴某宏,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有人行横道的路口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2.李某慧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借道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下车推行,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礼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另一方面过错。
3.吴某宏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慧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赣C4M5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777U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吴某宏,驾驶车辆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认真观察车辆两侧,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慧,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确认安全情况下车推行,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三)江西省高安市宏勤汽运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是否负有责任。建议江西省高安市安委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江西省高安市宏勤汽运有限公司要加强长途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动态监控管理好车辆长途跨省运输工作,及时发现纠正提醒长途驾驶从业人员的不安全操作驾驶行为、杜绝疲劳驾驶,遏制减少长途道路运输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清城区“5·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