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日10时40分,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威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口路段,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与粤R449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128号挂车发生碰撞,造成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10月4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源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1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车辆及人员情况
1.清远市晟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安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X30KXC;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法定代表人:丁凤英;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年2月26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汽车租赁;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货物运输代理。住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田龙管理区八队16号首层;登记机关:清远市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月2月26日。
2.清远市宜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柴爱萍;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12月7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肉、禽、蛋、奶及水产品批发、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许可的商品);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城市配送;国内贸易代理;批发业、零售业;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田龙8队11组2排5号;登记机关: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0年12月7日。
3.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卢某光,性别:男;身份证:41272819991******9;住址:河南省沈丘县李老庄乡***;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412702677970;有效期:2025年6月26日。事发时经公安交警现场提取样本检测,卢某光无毒驾、酒驾行为。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4.粤R449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128号挂车驾驶人:张某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2719680******2;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准驾车型:A2E;有效期:2024年12月14日。事发时经公安交警现场提取样本检测,张某忠无毒驾、酒驾行为。
(二)合同签订
1.2022年3月18日晟安公司与宜康公司以每月6000元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2022年9月15日宜康公司以每月6000元,聘用卢某光为司机,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上岗前宜康公司未对其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培训,以口头交代驾驶注意事项。
(三)事故车辆情况
1.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清远市晟安物流有限公司,品牌:江淮;型号:HFC5041XLCP73K2C3V;车辆识别代号:LJ 11KBBCXJ1307622;发动机号:J4012185;检验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商业保险单号:1448600000003301820220000009;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止;强制保险单号:1448600000003000120220000157;有效期至2023年4月13日止;保险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清 字441800053199号;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19年12月19日。
2.粤R449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128号挂车所有人:清远市众晟物流有限公司,品牌:日野;车辆型号:YC4251SS2PK;发动机号:P51579;车辆识别代号:LYC2CH712D0006408;检验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止。粤R1128号挂车品牌:新日钢;车辆型号:FF9402TJZP;车辆识别号:LSEJP3943D0020625;商业保险、强制保险有效期:2023年9月18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道路运输证号:粤 交运管 清 字441800001820号;发证日期:2018年11月30日;核发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四)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的G355国道1082KM+650M(威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双向四车道,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中间设置混凝土防护栏隔离设施,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事发时车速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部分机件损坏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部分机件损坏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灯具完好,外观无异常;车声反光标志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5条以及第8.4.1条的相关规定。事发时的车速的行驶速度约为73KM/h-78KM/h。
粤R449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128号挂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0.2.2条的相关规定;转向系统和后下部防护装置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相关规定;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以及第8.4.1条的相关规定。事发时的车速的行驶速度约为6KM/h-11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3日10时40分,卢某光驾驶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沿355国道由东往西(佛冈至源潭)方向行驶至1083KM+6500M(源潭威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张某忠驾驶的粤R4498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128号挂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卢某光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2年10月3日10时43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接警,11时04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12时35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晟安公司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9万元,事故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部门、企业履职情况
1.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对规下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行业监管,2022年11月21日对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安全生产方面进行了约谈,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认真汲取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2.宜康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建立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聘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三级”教育培训。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分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802120220000899号:
1.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卢某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2.张某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货长度超出车厢,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规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3.卢某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间接原因
1.宜康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建立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对聘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三级”教育培训。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1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经营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粤RUQ19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卢某光,未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宜康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1.交通运输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规下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将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2.从事食品物资配送的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力度,提高驾驶员的夜间驾驶安全意识,对从事夜班的驾驶人加强动态监控力度,及时提醒并制止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防范遏制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清城区“10·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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