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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MB2D27348W/2023-0007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13
名称: 清城区“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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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


2022年9月27日9时29分,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G355国道清远市新方向建材有限公司路段,粤R705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9月28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源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相关(企业)人员情况

1.清远市振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昌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62PE26W;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法定代表人:林振香;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年3月12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土石方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销售;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运输辅助活动;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配件、建材、沙石、水泥批发可零售;零售业。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青山管理区红星村47号自编01栋首层左边第一卡商铺;登记机关: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1月3月12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清 字441800058620号;有效期2025年9月3日;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1年7月1日。

2.粤R705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顾某,男,汉     族,身份证号码:41152119901******4;住址:河南省罗山县尤店乡***;准驾车型:B2;有效期:2031年3月20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号:41152119901******4;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2027年7月15日;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事发时经公安交警现场提取样本检测,顾某无毒驾、酒驾行为。2022年8月1日振昌公司聘用顾某为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3.行人高某英,女,汉,1957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2719570******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粤R705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清远市振昌运输有限公司,品牌:瑞江;型号:LXUX5D644M4053316;车辆识别代号:WL5310GJBDFG5A8;发动机号:LG3E4M00012;检验有效期:2023年5月31日。道路运输证:粤 交运管 清 字441800038131号;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1年5月19日。商业保险单号:10578003901616359738;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止;强制保险单号:10578003901616359739;有效期至2023年4月21日止;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的G355国道1074KM+400M(大龙新方向建材厂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水泥,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中间设置隔离设施,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意见:粤R705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7条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相关规定。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的事发时车速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事发时的车速的行驶速度约为64KM/h-68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27日9时29分,顾某驾驶粤R705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55国道由西往东(清远至佛冈)方向行驶至清佛公路1074KM+400M(大龙新方向建材厂路段)时,遇行驶车辆右侧跑步横过道路的行人,准备翻越道路中间的隔离带时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2年9月27日9时36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接警情,9时57分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11时22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调解,振昌公司垫付死者家属3万元丧葬费,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已由保险公司按程序处理中。

三、部门、企业履职情况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对规下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行业监管,针对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该振昌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进行了约谈,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振昌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公司全员开展安全会议和教育培训;二是对车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振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组织落实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二是对车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

四、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粤R705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顾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高某英在车辆临近时加速横穿机动车车道未确认安全通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行人横道通过;没有行人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2.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高某英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间接原因

振昌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对公司全员开展安全会议和教育培训;二是对车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振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组织落实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二是对车辆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区“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粤R7051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顾某,安全意识不足,未注意观察道路右侧跑入的行人,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行人高某英,未按规定在有人行通道上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振昌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振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1.交通运输企业对发生事故成因,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通过GPS监控视频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杜绝减少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2.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肩负起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真正做到履职尽责,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清城区“9·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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