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MB2D27348W/2023-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13
名称: 清城区“9·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3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清城区“9·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

2022年9月21日12时28分,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东坑红绿灯路段,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9月22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源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9·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相关(企业)人员情况

1.清远市智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正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RRGB36;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镜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0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运输代理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建材零售;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经营租赁;装卸搬运;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仓储业。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佛祖居委会虾塘村39号首层商铺;登记机关: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1月4月19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清 字441800058310号;有效期2025年3月31日;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1年2月4日。

2.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郑某艺,男, 汉族,身份证号码:44180219810******9;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准驾车型:B2;有效期:2026年10月18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号:44180219810******9;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2023年7月6日;核发机关: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事发时经公安交警现场提取样本检测,郑某艺无毒驾、酒驾行为。2021年7月8日智正公司聘用郑某艺为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3.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麦某洪,男,汉族,身份证号:44180219731******5;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准驾车型:E;档案编号:441803009737。经公安交警提取样本检测,麦某洪无酒驾行为,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清远市智正运输有限公司,品牌:乘龙;型号:LZ3311HFB1;车辆识别代号:LNXCEMOCXML310089;发动机号:LG1L1M0034;检验有效期:2023年5月31日。道路运输证:粤 交运管 清 字441800039103号;发证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1年6月3日。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244180000053649;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止;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44180000072297;有效期至2023年5月12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2.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品牌:好奔牌;型号:HB125C-2C;车辆识别代号:LZ8PCJXJ2L1204425;发动机:12004425;检验有效期:2022年10月9日。强制保险单号:344182103020014634;有效期:2022年10月25日止;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的240国道2471KM+700M(东坑红绿灯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中间设置隔离设施,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和摩托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7条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相关规定;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4.5条以及第8.4.1条的规定。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照明信号装置部分机件损坏均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

3.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和摩托车发生碰撞成因进行检验鉴定意见:符合事发前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头北尾南停定于南侧路口、南往北方向右侧道上待交通灯放行,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定于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方南往北方向路肩上待交通灯放行。在交通灯放行后,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启动直行,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启动右转弯行驶,两车驶入路口后,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行驶过程其右前部与直行的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随后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随车右倒地,接着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推行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遭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一轴右轮碾压。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停定于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方和由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方行驶至两车发生碰撞时均处于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正常驾驶姿态下的可视范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21日12时28分,郑某艺驾驶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40国道(银英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源潭镇东坑红绿灯路段)遇红绿灯时,与同方向右侧路肩内由麦某洪驾驶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等待红绿灯放行,在绿灯通行时郑某艺驾驶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行驶时与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麦某洪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

2022年9月21日12时34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接警情,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交通管制,开展现场的勘验工作,14时20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部门、企业履职情况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2022年将智正公司纳入规上运输企业,制度日常监管检查计划,发出整改通知书4份,并已跟踪落实整改,针对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进行了约谈,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智正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开展“一线三排”工作制度;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智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组织开展“一线三排”工作;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三是未持有道路运输主要负责人证;安全负责人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四、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清远市公安分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8021202200008511号:

1.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郑某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右转弯时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2.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麦某洪,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3.郑某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麦某洪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间接原因

智正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开展“一线三排”工作制度;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智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一是未组织开展“一线三排”工作;二是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三是未持有道路运输主要负责人证;安全负责人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清城区“9·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粤R9137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郑某艺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注意观察车辆两侧,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粤RSN03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麦某洪,未按规定车道上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3.智正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智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法定代表人未持有道路运输主要负责人证;安全负责人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建议清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1.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履行各自在安全生产的职责,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2.各街镇及负有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运输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力度,在遵守履行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各自在安全生产的职责。



清城区“9·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6日


【打码版】清城区“9·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