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8日15时06分,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的中医院红绿灯路口路段,赣C7315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DS66重型自卸半挂车与清远490941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5月30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源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事相关(企业)人员
1.赣C7315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赖某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8021978*******6;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41800365438;有效期:2032年5月17日止;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公安交警现场检测样本检测,赖某荣无毒驾、酒驾行为。
2.清远490941号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张某梅,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528261972*******8;户籍地:广西浦北小江镇永丰街12号。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C7315X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汕德卡牌;车辆型号:ZZ4256V324HE1B;车辆识别代号:LZZ7CLWC5LC334651;发动机号:200917202287;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2022-10-31止;赣CDS66重型自卸半挂车,品牌:华骏牌;车辆型号:ZCZ9401ZZXH;车辆识别代号:LZ163GD0L0012271;检验有效期:2022-10-31止。机动车所有人:江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136220000212420;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136220000304368;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2.广东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清远490941号;厂牌型号:TDT302Z;车辆编码:211522104202038;所有人:谢艳婷;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松塘村委会新围村片15号;发证机关: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2021年10月29日。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的240国道2466KM+50M(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清城区中医院红绿灯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水泥路面,道路中间有水泥墩隔离,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为雨天,路面潮湿。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和摩托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赣C7315X重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DS66挂)的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7条以及第9.1.3条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的相关规定;车身反光标识及车辆尾部标志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5条以及第8.4.1条的相关规定。
3.清远490941号二轮电动车的制动系统部分机件损坏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规定;转向系统、行驶系统、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规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28日15时06分,赖某荣驾驶赣C7315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DS66重型自卸半挂车从金源加油站旁的停车场,右转驶入G240国道的源潭镇中医院红绿灯最左侧(北往南方向)道路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张某梅驾驶清远490941号电动自行车由同方向行驶超越至赣C7315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头左侧位置等待信号灯通行,在绿灯通行赖某荣驾驶赣C7315X重型半挂牵引车起步左转驶入G355国道(清远往佛冈方向)时,两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张某梅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5月28日15时32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接到警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展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16时41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相关的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清远49094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梅,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没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一方面过错。
2.赣C7315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DS66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赖某荣,驾驶机动车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3.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20000478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张某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赖某荣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赣C7315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DS66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赖某荣,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 江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江西省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 江西鑫兴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江西省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清远490941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某梅,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交通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尤其是从事长途道路运输的企业,要二十四小时加强对长途车辆运输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纠正提醒驾驶从业人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做到行车安全驾驶、安全操作、文明驾驶,杜绝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多发。
清城区“5·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