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5日20时46分,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的清城区威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门前路段,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与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5月27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源潭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清城区“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事相关(企业)人员
1.深圳市骏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鑫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1912C;注册资本:2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沈毅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12月06日;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软件园大厦西塔楼1503号;登记机关: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9月3月13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深 字440300061189号;有效期2026年2月27日;经营范围: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发证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2年2月。
2.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孙某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129021975*******4;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十林镇*******;准驾车型:A2E;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号:4129021975*******4;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有效期:2028年4月15日;核发机关: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经公安交警现场检测样本检测,孙某星无毒驾、酒驾行为。
3.悬挂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班某仕,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21221977*******1;户籍地:广西南宁市横县平朗乡南乐村委会*******;准驾车型:D;驾驶证号:4521221977*******1;档案编号:450123079249;有效期:2027年11月22日。经对现场提取班某仕血液中乙醇检测其有酒驾行为,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情况
1.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欧曼牌BJ5259XXY-AA;发动机号:78396537;车架号:LRDV6PDC2HR008633;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车辆登记所有人:深圳市骏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244030000303157;有效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244030000233272;有效期至2023年4月12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悬挂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型号:五羊本田WH125LZ;车辆识别代号:970704713;发动机号:081087;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蒋文锋;有效期至:2011年7月24日止。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车辆鉴定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源潭镇辖区内的355国道1082KM+600M(清远市威信混凝土公司门口路段),道路呈东西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中间有设置隔离设施,道路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标线清晰,有路灯照明,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路面干燥。
2.事故发生后,清城区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和摩托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规定;行驶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的相关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的相关规定;车身反光标识及车辆尾部标志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的相关规定;防护装置部分机件损坏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规定。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km/h。
3.悬挂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不符合《汽车制动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18274-2017)第4.2.3.1以及第4.2.3.5条的相关规定;转向系统和行驶系统部分机件损坏均为本次事故所致,其余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规定;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的相关规定。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4-78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5月25日20时00分,班某仕醉酒驾驶悬挂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源潭镇355国道由佛冈往源潭方向行驶,行驶至355国道1082KM+600M(清远市威信混凝土公司门口路段)处时,碰撞前方倒车掉头由孙某星驾驶的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左侧尾部,造成班某仕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5月25日20时56分,清城区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接到警情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展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23时13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主要领导亲自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相关的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孙某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2.悬挂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班某仕,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上道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另一方面过错。
3.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41802120220000462号,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孙某星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班某仕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粤BGH318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孙某星,在驾驶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2.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会议,车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因疫情防控要求,事故调查组在2022年8月16日发函,商请深圳市南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骏鑫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9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安委办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清城区安委办。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对涉事骏鑫公司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并处以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3.悬挂桂AC69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班某仕,醉酒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意见建议
1.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知悉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确实做到行车安全、文明驾驶。
2.各街镇负有监管职能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道路的巡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驾驶人无证和驾驶无牌车辆,达到报废的机动车,采取强制措施,禁止上路行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遏制减少此类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
清城区“5·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