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深入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着力提升应急管理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具体证明事项范围详见附件1 。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清远市清城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3楼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并核实文本相关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以书面形式作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窗口。
(三)审批发证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办理。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符合法定要求及形式,经营场所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法定要求及形式,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具体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委托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在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实行失信惩戒。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互联网+监管”进行双随机执法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2、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5日
附件1
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其他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称: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联系方式:0763-3665620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真实有效,证明申请人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证明用途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和《行政审批业务委托协议书》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选择对以下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户口本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本企业/本组织)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填写的告知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
(签名加公章) (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