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9时55分,位于横荷街辖区内的高新区创兴大道与广清大道平交路口处,一辆粤R73259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助力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助力车驾驶员、乘客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为彻查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清城区人民政府于3月26日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横荷街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清城区“3·24”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个人)相关车辆
1.清远市清新区宏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韩红军;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9月14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2号丽逸居T4幢110号铺。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清 字441800057922;号业户名称:清远市清新区宏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2号丽逸居T4幢110号铺。
3.涉事车辆号牌:粤R73259;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叶城江;住址:广东省清新县龙颈镇回新村委会 仔村6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3310H5FB;车辆识别代号:LGGX5CF45LL757087;发动机号:LG5L8L01142;注册日期:2020年9月17日;发证日期:2021年1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9月。
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叶城江;车辆号牌:粤R73259(黄色);车辆类型:重型货车乘龙LZ3310H5FB;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 清 字441800027426号;发证日期:2020年9月18日;发证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 清 字 441800049250号;发证有效日期:2018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30日;业户名称:叶城江;经营性质:个体;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发证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准予进入中心城区禁行区域通行证车牌号:粤R73259;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货物类别:沙、石、土;目的地:清城;准行路线:环城路、107国道、附城大道、377省道、清晖北路、东城大道、时代路、凤翔北路、大学西路、大学东路、清飞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城西大道、清远大桥、海逸路、金碧路、锦兴路、锦绣路、锦江路、御峰路、人民三、四路、广清大道、清远大道、江南北路、富强路、狮子湖大道、洲心大桥、伦洲大桥;禁止通行时段:7时00分至9时00分;12时00分至14时30分;17时00分至19时00分;有效期: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5月5人止。发证机关: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发证日期:2021年2月5日。
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3002125420200000207;保险人:叶城江;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地域范围:全国;运输车牌照号:粤R73259;保险日期: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44180000088144;保险日期:2020年9月9日16时起至2021年9月9日16时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二轮摩托车:红色,粤华牌,车架尾号:001768;车辆识别代号:LWAXCBL125C001768;发动机号:40101070。
(二)事故涉事相关人员
1.涉事车辆驾驶员:叶某荣,男,驾驶证号:441827199********0;准驾车型:B2;档案编号:441800892222;住址:广东省清新县龙颈镇****;有效期:2018年12月24日至2028年12月24日;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业资格证号:441827199********0;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有效期:2026年10月16日;发证机关: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经事发现场交警检测无毒驾、酒驾行为。
2.涉事无号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良,男,汉,出生日期:1958年7月14日;身份证号:44012719580714****;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3.梁某友,女,汉,二轮摩托车乘客,出生日期:1959年6月8日;身份证号:44180219680110****;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发道路现场环境及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横荷街辖区内的高新区创兴大道与广清大道路口路段,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交通信号灯控制,路面有清晰的道路行驶方向指示标志,设有车辆通行违章视频监控,处于工作状态。事发时为晴天,视线良好。
粤R73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合格)。
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尾号:001768)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合格)。灯光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合格)。
(四)合同签订情况
1、粤R73259号重型自卸货车喷有宏图标志为方便运输,与清远市清新区宏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未收取任何相关费用,未与车辆所有人叶某江(自然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
2、叶某江2020年以口头协议聘请叶某荣驾驶该车辆,未签订聘用合同,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24日9时55分,李某良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广清大道北往南方向,通过广清大道与创兴大道交叉路口,与叶某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高新区创兴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左前部与二轮摩托车右侧部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某良、梁某友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叶某荣立即拨打110报警,清城交警大队龙塘中队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展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随后120救护车到场,经医生检查,二轮摩托车乘客死亡,驾驶员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分管领导、区公安领导、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立刻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
(三)善后处理情况
经双方协商达成事故丧葬费用,使用车辆的交强险垫付金额63800元,相关的善后赔偿事宜按照保险公司相关的法律程序解决。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3·24”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叶某荣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李冠良无证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叶某荣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某良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梁某友不承担事故责任。鉴于李某良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间接原因
车辆所有人叶某江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自然人)职责,未对聘用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车辆所有人叶某江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自然人)职责,未对聘用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未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车辆驾驶员叶某荣,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加大日常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巡查力度。加强对事故路段频发多发、违规违法的运输车辆查处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多发。
清城区“3·24”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