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1·9”一般道路交通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9日13时13分,位于清城区源潭镇清佛公路与银英公路交叉路口,一辆豫Q280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QE39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一辆粤RFW7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粤RFW71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名乘客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于1月11日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交警大队、源潭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清城区“1·9”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相关车辆
1、涉事车辆:解放牌大型汽车;车牌号:豫Q28086;车辆型号:CA4250P66K24T1A1E4;发动机号:52606060;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代号:LFWSRXSJ7F1E28090;实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河南省西平县恒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院内;发证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2019年12月24日。
2、半挂车:凯迪捷牌;车牌号:豫QE391;车辆型号:KDJ9400CCYE;车辆识别代号:LA99FRC35FOKDJ053;实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河南省西平县恒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西平县杨庄乡人民政府院内。
3、普通摩托车:号牌:粤RFW713;车辆型号:FK125-2A;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DAPAJ207KG701972;发动机号:19005540;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潘爱金;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连管理区根竹庄村43号。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2019年06月24日。
(二)涉事相关人员
1、周某,男,豫Q28086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号:412822********04978;档案编号:412800211027;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201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5日;住址:河南省泌阳县花园乡陈楼村委陈楼东北组。经事发现场交警检测无毒驾酒驾行为。
2、谢某房,男,粤RFW713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证号:441802********2419;档案编号:441800351608;准驾车型:C1EM;发证机关: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2020年2月3日至2030年2月3日;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连管理区********。经事发现场交警检测无毒驾酒驾行为。
3、潘某金,女,粤RFW713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身份证号:441802********2426;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连管理区********,事故发生时是二轮摩托车乘客。其本人在事故中受伤。
4、谢某瑞,男,身份证号:441802********0090;事故发生时二轮摩托车中间乘客。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
(三)事发道路环境及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清城区源潭镇清佛公路与银英公路交叉路口,水泥路面,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警示标识、标志、标线。为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设有水泥墩交通隔离设施,路面有清晰的道路行驶方向指示标志,设有车辆通行违章视频监控,处于工作状态。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9日13时13分,河南省西平县恒力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周某驾驶豫Q28086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豫QE39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清城区源潭镇红绿灯由北往南三车道中间路段,与其同方向靠近水泥墩隔离设施行驶的另一台大货车等待交通信号灯时,由谢某房驾驶的粤RFW713二轮摩托车,同方向驶入两辆车中间等待交通信号,在交通信号灯允许通行时,谢某房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失稳,与周某驾驶豫Q28086号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牵引豫QE39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刮碰,导致二轮摩托车的搭载两名乘员人员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周某立即拨打110报警,清城区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场后迅速开展相关工作,保护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开展事故现场的勘验工作,随后120救护车到场,经医生现场检查,摩托车乘员一人死亡,一人受伤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副区长、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局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安抚维稳工作。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妥当,措施得力。
三、事故原因分析、性质
(一)事故原因
1、谢某房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没有确保安全从车辆两侧穿插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第二款关于“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慢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周鹏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2、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谢桂房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城区“1·9”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日常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规行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借助多种宣传载体和新闻媒体开展教育宣传,使交通安全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清城区“1·9”一般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