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清城区财政局贯彻落实〈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应急〔2022〕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清城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电话:0763-3939137、3939561;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行政文化中心办公大楼3层309室)
(二)通过“12345”、“12350”等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方式转由我局承办的职业卫生违法举报线索。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要尽可能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二、举报受理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实名举报、属于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或线索。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四)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二)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三)不涉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举报;(四)匿名举报;(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按照《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清城区财政局贯彻落实〈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奖励标准执行: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只对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举报人予以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我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具体奖励流程及其他事项按照《清城区应急管理局清城区财政局贯彻落实〈清远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办理。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