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0270760051XB/2024-00011
清远市清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1-1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1-19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19  浏览次数:-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清城文广旅体不许字〔2024〕第1


清远市力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提出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游泳)项目许可申请,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备,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1.你公司根据本机关释明补正要求后提供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中,未能提供场所所涉房屋(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2.根据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供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拆除公告》,清远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清城区北江三路创富御水湾旁边北江美食街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六个建筑物已由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9月30日责令限期拆除,目前处于行政强制拆除阶段。你公司在以上违法建设内,将其中的铁棚2及房屋3改建为室内游泳池,作为新城恒温游泳馆经营使用。鉴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3号)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