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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183/2024-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3-12-10
名称: 清城区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修订)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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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修订)

发布日期:2024-01-19  浏览次数:-

  一、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及时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下列问题,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清城区统计局进行投诉举报: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相关条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三、举报人提出有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事项时,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举报的统计违法违纪事项应表明违法主体机构或个人姓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实的基本情况。

  五、区统计局通过政务公开网站,公开举报电话,以及与举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时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六、局办公室负责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将办理情况报存档。

  七、局法制专业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接办、交办、转送举报人提出的事项;

  (二)承办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移交处理的举报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举报事项;

  (四)督促检查举报事项的处理。

  八、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指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在收到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明的除外)。

  九、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对属于政府统计机构规定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政府统计机构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向举报人作出具体说明。

  十、受理机构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进行梳理和分类,研究解决的措施,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依法处理。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于案情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改进建议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一、对于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处理不当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问题,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十二、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实行举报保护制度,对举报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将其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十四、对举报事项受(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有关人员,要通报批评,并视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举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股室和个人,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

  举报电话:0736-3939121 

  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三楼清城区统计局

  



清远市清城区统计局

  202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