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鑫荣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丽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56676831T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76号3栋804房
当事人:张苗苗,女,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
住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年家庄村六组21号
经查,原合瑞菜马创投(清远)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国际社区美林雅舍旁建设7个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物1为砖墙结构泳池,长约4.5米,宽约1.8米,占地面积约8.1平方米;
建筑物2为砖墙结构泳池,长约2.3米,宽约2.3米,占地面积约5.29平方米;
建筑物3为砖墙结构泳池,长约2.7米,宽约2.7米,占地面积约7.29平方米;
建筑物4为砖墙结构泳池,长约2.7米,宽约2.7米,占地面积约7.29平方米;
建筑物5为砖墙结构泳池,长约3.7米,宽约2.7米,占地面积约9.99平方米;
建筑物6为铁架树脂结构混合板房,长约6.7米,宽约3.6米,建筑面积约24.12平方米,目前作为电房使用;
建筑物7为钢铁混合结构板房,长约4.4米,宽约3.75米,建筑面积约16.5平方米,目前作为更衣室使用。
上述7个建筑物,占地面积共计约78.58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约40.62平方米。原合瑞菜马创投(清远)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向原合瑞菜马创投(清远)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6号);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向原合瑞菜马创投(清远)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31号),责令其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另,原合瑞菜马创投(清远)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8日申请注销主体资格,故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本案当事人变更为原合瑞菜马创投(清远)有限公司股东:广州鑫荣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苗苗。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4月29日、30日依法向原合瑞菜马创投(清远)有限公司股东(广州鑫荣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苗苗)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6号),再次责令广州鑫荣丽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苗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镇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