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拓源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仲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3072893B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西社村小河工业园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拓源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西社村小河工业园内进行建设,涉案建(构)筑物共有7处,分别为:1.一层砖墙钢架铁棚顶结构厂房一,高约10米,占地面积约360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04平方米;2.二层砖混结构房屋,首层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第二层层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两层建筑面积合计约120平方米;3.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一,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74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4平方米;4.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二,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5.一层砖混结构房屋三,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6.一层砖墙钢架铁棚顶结构厂房二,高约10米,占地面积约109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96平方米;7.一层砖墙钢架铁棚顶结构厂房三,高约10米,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上述7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合计约6104平方米。建筑物1于2008年建设完成,其余建筑物均于2007年建设完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时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80号);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6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8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镇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