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明发塑料加工厂
经营者:刘鉴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L7420755XU
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辖区内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明发塑料加工厂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委会辖区内清三公路旁进行建设,涉案建筑物为一个一层砖混结构铁棚屋顶厂房,高约10米,建筑面积约460平方米,于2012年开始建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68号);于2023年6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6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9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镇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