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兴域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邝炽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8342522N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珠江村(北江工业园内)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兴域铝业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于2006年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珠江村(北江工业园内)建设铁棚。该铁棚为一层砖混结构,约10米高,建筑面积合计约2773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时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8号);于2023年4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2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6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镇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