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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707510418R/2024-0004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28
名称: 强制拆除公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九腌经济合作社)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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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公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九腌经济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

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九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泳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802MF6464011G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民委员会九腌村民小组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灵洲村九腌经济合作社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于2000年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江工业园名了班地段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3处,分别为:1.一层砖混钢结构铁棚厂房一,高约10米,建筑面积约4400平方米;2.一层钢结构铁棚厂房二,高约10米,建筑面积约1250平方米;3.一层砖混结构铁棚,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上述3处涉案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580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1990年4月1日实施、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时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25号);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2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4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镇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