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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34Q/2021-0002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9-06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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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06  浏览次数:-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工作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副局长负直接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股室负责人为本股室保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条 涉及司法行政及其他派生定密等涉密事项,必须在指定保密计算机上操作,严禁在内、外网操作,禁止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传输、报送、复制上述数据资料,并且必须采取安全U盘或刻录一次性光盘操作;其他敏感性内部资料须在内网操作。

第三条 秘密文件一律不得复印、拍照。

第四条 严禁携带秘密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严禁使用公用电话、无线电话、传真、明码电报、书信件、短信、微信、互联网传输密级事项;不准擅自扩大知密范围;不私自保存密级文件、报表等材料。

第五条 为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局党组会议、党总支会议、支部会议、局务会议等有涉密事项的,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散播内部保密事项。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严格隔绝与互联网以及其它任何网络相连接,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并按保密局要求安装涉密监控软件。各种材质的涉密电子存储载体(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盘等)均须做到专人专管,登记造册,办理领取、移交、回收手续,采取稳妥的加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调阅、借用,报废时统一封存交由区保密局销毁处理,防止泄密。

第七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监控。各股室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等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禁止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传输、复制涉密信息。

第八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凡经国家安全、国家保密部门监测发现违规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股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各股室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责,遵章守纪。办公室对各股室保密工作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局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工作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副局长负直接责任,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各股室负责人为本股室保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条 涉及司法行政及其他派生定密等涉密事项,必须在指定保密计算机上操作,严禁在内、外网操作,禁止在无保密措施情况下传输、报送、复制上述数据资料,并且必须采取安全U盘或刻录一次性光盘操作;其他敏感性内部资料须在内网操作。

第三条 秘密文件一律不得复印、拍照。

第四条 严禁携带秘密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禁止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严禁使用公用电话、无线电话、传真、明码电报、书信件、短信、微信、互联网传输密级事项;不准擅自扩大知密范围;不私自保存密级文件、报表等材料。

第五条 为加强会议保密管理,局党组会议、党总支会议、支部会议、局务会议等有涉密事项的,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散播内部保密事项。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严格隔绝与互联网以及其它任何网络相连接,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并按保密局要求安装涉密监控软件。各种材质的涉密电子存储载体(包括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盘等)均须做到专人专管,登记造册,办理领取、移交、回收手续,采取稳妥的加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调阅、借用,报废时统一封存交由区保密局销毁处理,防止泄密。

第七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监控。各股室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等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禁止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传输、复制涉密信息。

第八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损失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并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凡经国家安全、国家保密部门监测发现违规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股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各股室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责,遵章守纪。办公室对各股室保密工作和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