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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34Q/2020-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1-17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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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1-17  浏览次数:-

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局机关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财经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城中公证处)所有经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股室(不得擅自扩大支出使用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章守法,民主有序,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节约使用,合理调配。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四条  局机关财务收入主要有:部门预算财政拨款、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以及其他应纳入局机关财务管理和核算的经费收入。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五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支出的安排,应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各项支出管理规定,做到按规定、制度办事,严禁有章不循、明知故犯,以控制因随意性而造成的损失浪费。

三、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资金下达后由部门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后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各项支出应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在报销审批时,须同时附有刷卡消费后取得相应的发票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单)作为报销凭证。

二、公务卡刷卡消费,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局财务按照规定对公务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

三、一般公务接待及其他公务消费应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如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指零星开支及1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可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  支出的手续和规定

一、发票和单据管理

(一)所有原始发票,须为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刷(套印有财政、税务章)的,并加盖填制单位(机关、企业、商店等)印鉴。

(二)原始凭证要求填写正确,内容真实、齐全(列明单位、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由经办人或证明人列明事由,经规定审批人签名确认,方可作为报销依据。

(三)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分张单写,禁止白条报支有关费用。

二、支出的审批

(一)公费支出的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办公文具(设备)购置费、印刷费、报刊订阅费、水电费、差旅费、电话费、场地租金等办公费用、会议费、培训费、业务接待费用以及与局业务相关各项支出。

(二)人员经费支出部分(含人员工资、各项补贴、丧葬费、遗属补助、独生子女保健及保育费等)由局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审批。

(三)日常用品、办公文具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四)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开支费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管理,按开支额的大小分别由分管领导、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局长和局班子会议审核报销。

(五)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流程:

1.人员经费支出部分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2.行政业务支出部分:3000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各股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000-10000的日常开支,由各股室()分管领导批准,经局长同意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3.1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4.接待开支和与本局行政业务无关的支出(如捐款等)由局长审核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审批流程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八条  财务借款管理

一、公务卡推行后,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原则上不再借款,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事由,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办理。

二、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三、因公借款要及时清账,跨月未清账的,在个人工资中扣减。

四、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借款情况的监督,及时催还到期借款。

第九条  出差管理

差旅费报销内容主要由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培训费、会议费等作单独列支)组成,开支严格按照《清城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副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要从实际出发,本着节约原则,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等开支,均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根据清远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现状,在清远市内的差旅活动费用标准作适当调整,住宿费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50元,交通和伙食执行国内差旅标准。但在清城区、清远高新区和清新区南部太和、太平、三坑、山塘四镇出差,不得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公车改革后,参改人员在清城区辖区内的保障区域外进行公务活动,根据需要可给予每人每顿正餐30元的误餐补助,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

(二)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三)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四)出差人员办理差旅费报销时,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出差人员可两人或以上填写一张报销单)按审批程序报销。

(五)因公外出参会、学习、培训等所需经费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局领导审批。

(六)外出进行考察活动,经费支出须经分管股室()的局领导批准,并事先编制经费预算,原则上报销时不允许超出预算。如通过旅行社安排交通和食宿,可凭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票据,报销凭证需附考察活动支出明细单。

第十条  车辆运行管理

按《清城区司法局规章制度汇编的内务管理制度中的车辆使用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参加)管理

一、召开(参加)各种会议要遵循精简、高效、务实、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期、数量、规模和费用支出。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二、严格控制参会人数。由本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也要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和会议时间。

三、会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由本局组织召开的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由相关部门(综合性会议由局办公室)依据参会人数、时间做好会议经费预算,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按预算执行。因公外出参加会议的以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作为报销有关费用的依据。会议费用的支出与报销应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控制在最低水平。

第十二条  物品采购

一、日常用品、办公文具均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发放。各股室()要求购买数量大的文具用品需填写《购置审批表》,由分管领导与分管理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后,再由局办公室购买。

二、符合政府采购的物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属控购或专项的重大开支先由各股室(书面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再由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批准后才能购置、开支。

三、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类物品购置,由局办公室专人做好采购计划,严格执行清城区政府采购定点协议供货制度统一购置。所购物品及配套材料都必须经局办公室专人验收,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四、各股室()所需办公用品按规定手续到局办公室领取,耐耗办公用品损坏要及时维修,确无法修复的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各股室()不得随意购买,如确有需要者须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机关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一年以上。单价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各股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局办公室定期进行抽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保养、报废、转借、调出等,需经局办公室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

三、未经办公室许可,各股室()领用的物资,任何人不得私自领用或调换。不经批转,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及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四、各股室()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妥善保管,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二、公务接待行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区的有关要求,坚持“热情、周到、从俭、文明”的原则,尽量节约开支,从俭安排食宿,减少陪客人员,实行对口陪同接待。

三、各股室()对外接待的开支,必须经分管领导报局长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报局办公室安排,并按来人级别、业务需要来控制吃宿标准。对事先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接待的,以及非接待范围的娱乐费用不予报销。来人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四、公务活动结束后,由负责接待的股室()经办人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查,按审批程序报销。

五、接待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机关审批件和接待清单。

六、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七、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向下属单位和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五条  加班管理

一、各股室(工作人员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要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要从严控制加班加点,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凡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与区一级部门举办的公务活动需加班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

二、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提倡加班,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才能组织加班。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工作的。

(二)为了完成上级的紧急任务必须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

(三)由于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三、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加班加点。

(一)工作人员在单位轮流值班,如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等。

(二)工作人员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从事有一定报酬活动的。

(三)工作人员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学习的,不属加班工作。

(四)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四、凡需加班加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误餐费开支的,须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后,填写《工作人员加班申请表》方可进行报销加班误餐费用。各股室()要从严掌握,严格考勤登记,如实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杜绝各种乱收、乱支、乱用及坐支现金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经手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每月要将收支情况及时报告局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以便领导掌握财政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章办事,做到日清月结无错漏,入账票据必须手续健全。严禁私自挪用公款、虚报账目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须做好保密和防盗工作。各项票据,库存现金要妥善保管,人员下班或离开时,必须锁好保险柜、抽屉,钥匙要妥善保管。非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一切账据、报表等财务资料,不得向外界提供或泄露,不得给他人查阅。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印章、印鉴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禁将会计、出纳分别管理的印章、印鉴由一个人保管,否则,出现财经问题,追究财务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政工科有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落实好各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执行,执行期间有新规定、新文件出台按新规定、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