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规定及2026年清城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现将我局制定的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热轧带肋钢筋、人造板、混凝土普通砖、化肥、玩具、纸及制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洗衣凝珠等9种工业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告。
附件:1.清城区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清城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3.清城区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4.清城区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5.清城区混凝土普通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6.清城区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7.清城区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8.清城区纸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9.清城区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衣凝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附件1
清城区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2.推荐性标准
GB/T 13590-2022 钢渣矿渣硅酸盐水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
清城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抽样时需确认砌块的规格、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信息。
2 检验依据
表2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1968—2020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T 11969—2020 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0294—2008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防护热板办法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3
清城区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
热轧带肋钢筋
对直条热轧带肋钢筋取样时,在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捆,在该捆中随机抽取5根钢筋,每根钢筋截取的长度为2400mm(d≥28mm的钢筋取样长度为3400mm),逐根顺序编号为1~5,再把每根钢筋分成2 支长度为1200mm的样品(d≥28mm的每根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700mm的样品),2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每支样品要保证有完整的表面标志,标记a的5支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的5支样品为备用样品。
检样和备样分别包装和封存。
对盘卷热轧带肋钢筋取样时,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产品的5盘产品,在每盘钢筋上距头或尾至少2000mm处,随机截取1根长度为2400mm 的钢筋,逐根顺序编号为1~5,再把每根钢筋分成2支长度为1200mm的样品,2 支样品逐支编号标记,并一一对应(如1-a,1-b)。标记a 的5 支样品为检验样品,标记b 的5 支样品为备用样品。检样和备样分别包装和封存。
2 检验依据
表1热轧带肋钢筋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499.2-202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4
清城区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批次抽样数量和方法详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和方法
2检验依据
表2普通胶合板
表3细木工板
表4中密度纤维板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2.推荐性标准。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5849-2016 《细木工板》
GB/T 11718-2021 《中密度纤维板》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5
清城区混凝土普通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每批次抽样数量和方法详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和方法
2 检验依据
表2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 671-2003 《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
GB/T2542-2012《砌墙砖试验方法》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6
2026年清城区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3个独立包装的肥料作为一个抽样单元,从单个包装抽取样本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具体抽样数量如下:
其他注意事项:固态化肥产品应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当独立包装产品重量(体积)低于抽样数量要求时,应尽量整包装抽取,避免分装。对于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产品,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还应在抽样时提供有效的企业产品标准。
2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2.1复肥
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
2.掺混肥料。
掺混肥料(BB肥)GB/T 21633-2020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
注:检验前如发现样品凝固、结块或者其他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情况,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图片等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2.推荐性标准。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第1号修改单)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 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 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未标注有效的执行标准,影响检测和判定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并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7
清城区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3个,其中2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玩具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8
清城区纸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抽取每款产品随机分成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纸巾纸
表3卫生纸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79-202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GB/T 20808-2011《纸巾纸》
GB/T 20808-2022《纸巾》
GB/T 20810-2018《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9
清城区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衣凝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6年版)
1 抽样方法
洗衣液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组样本(4瓶/袋总量不少于2Kg),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表1 洗衣液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备注:1.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的质量要求缺少检验依据中推荐性标准要求,或检测方法非国标和行标时,则该项目按照检验依据中所示国标或行标进行检测,出具实测值且不参与判定(强制性项目除外)。
洗衣凝珠产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
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表2 洗衣凝珠抽取样品数量
2 检验依据
pH、总五氧化二磷的测试,如明示标准有要求且指向的测试方法为现行有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按照明示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否则按照本细则的检验方法要求进行测试。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5658-2021《洗衣凝珠》、QB/T 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