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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MB2D268207/2025-0022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8-25
名称: 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期)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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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南粤”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5-08-25  浏览次数:-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产品质量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更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家具店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床头柜(规格型号:500×400×450/23054,生产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斯高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甲醛释放量(检测值2.1mg/L,标准值≤1.5mg/L)、木工要求(人造板部件非交接面未封边)、力学性能(推拉构件强度试验后变形)三项指标不符合QB/T 2530-2011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购进该批次床头柜2件(进价928元/件,标价1280元/件),抽检销售1件(售价928元),货值金额2208元,封存备样1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封存备样的不合格床头柜1件,并处罚款2208元。

  案例二:某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9月2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童阳"牌玩具车(型号:0515)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分两批次累计购入涉案玩具车16盒(进货价13元/盒),销售7盒(售价25元/盒),剩余9盒中:7盒于2024年11月12日退回厂家;2盒被盗导致无法核验(未计入账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罚款425元。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电动车经营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1月5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待售区域中摆放有两台不含鞍座及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其中一台待售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金箭电动自行车”)没有铭牌,外观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显示的整车结构示意图存在较大差异,另外一台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的控制器型号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标注的控制器型号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依法经核准登记,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虽按规定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但未按规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在购进格林豪泰(整车编码252522403801919)及金箭(编号O0093183911111100)电动自行车各一辆时,未查验并保存上述电动车供货商信息及进货单据、未检查格林豪泰电动车控制器信息,另查明,为促进销售,当事人承认擅自对上述金箭电动自行车加装车架、更换了鞍座及外壳,导致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箭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其产品合格证标注的信息存在明显差异——缺少了铭牌、拆除了尾灯及加装了尾架。当事人陈述,该车购进单价为999元,销售价格是1399元,截止案发时止,该车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金箭电动自行车”一台,并处罚款1399元。

  案例四:广东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8月1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当事人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检验金相组织不符合GB/T 1499.2-201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6日经其经销商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给清远市清城区某建材店上述批次热轧带肋钢筋2捆共5.968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0日对在清远市清城区某建材店销售的上述批次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检验,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8月16日将销售出去的上述2捆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进行召回,其中1捆在返厂运输过程中散包,当事人已将其切割回炉重新产为钢坯,另一捆与未销售出去的8捆共9捆全部放置在其公司仓库里被执法人员查封。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发现是控冷系统调节阀出现突发故障造成,当事人对此进行了整改,后续生产的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另查明,清远市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的废旧回收价格进行了认定,认定其单位价格为2140元/吨,经核算,总价值为61276.7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28.634吨的热轧带肋钢筋,并处罚款85902元。

  案例五: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37份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33批次“泰格信”LED灯具(含台灯、电蚊拍等型号)不符合GB 7000.1-2015及GB 7000.204-2008安全标准。经查明,上述37份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涉及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GX-7017、生产批次为202205“泰格信”品牌台灯、TGX—795型号,生产批次为202106,“泰格信”品牌电蚊拍等二十三个型号,共33批次不同系列产品,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进行整改。当事人自2020年9月投产以来,公司实行订单式生产销售,根据客户下单决定实际生产量,所以预约多少实售多少,库存为零,上述37份检验报告共33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总数为2098台(个),已销售1971台(个),实际销售价格在10-27.2元/台(个)不等,上述33批次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6803.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92.9元,并处罚款26803.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