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清城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保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5年1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一处村屋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晏某制作的假冒“BALENCIAGA”“Miumiu”品牌手袋共422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涉案货值达819.77万元。另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述查获的BALENCIAGA、Miumiu等品牌包包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包装并对外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清城区市场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处理。
案例二:清远市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1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酒水仓库发现规格为1.5L/瓶的马爹利名仕干邑白兰地共9瓶、规格为3L/瓶的马爹利名仕干邑白兰地共3瓶,合计共12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上述扣押商品均为假冒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另查明,当事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有效的涉案产品来源依据、相关单据记录、购销单据、交易证明、供货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还查明,涉案的9瓶马爹利名士(规格:1.5L/瓶)真品市场参考零售价1379元/瓶,3瓶马爹利名士(规格:3L/瓶)真品市场参考零售价3226元/瓶,总价值为22089元,为本案货值金额,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的购销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月7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有标注“大宝SOD蜜”字样的商品11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该商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大宝SOD蜜的商标注册证或相关授权材料,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大宝SOD蜜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进货“大宝SOD蜜(青花香型)”规格90毫升的数量为11瓶,进货价7.5元/瓶,销售价格均10元/瓶,当事人采用现货交易模式,现在无法联系对方,无法提供标示“大宝”SOD蜜的相关合法来源材料,货值金额共计110元,无销售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清远市清城区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21日,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55“电池。经查明:2025年1月,当事人从不知名的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电池用于店内销售,因未保留记录,无法提供具体购进数量及价格。该批电池于2025年3月21日为我局查获时,数量1152粒,货值合计3137元。经“555”注册商标(第54950266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持有人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述“555”电池为假冒商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14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6瓶53度1000ml“飞天”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员初步鉴定,上述商品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商品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业务员微信向“腾辉酒业有限公司”(经核实为虚假主体)购进涉案茅台酒18瓶(单价3800元/瓶),但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票据。案发前当事人自行饮用2瓶,剩余16瓶待售被查扣,上述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总额为60784元。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2年7月26日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酒被清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因当事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5073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数额巨大”的情形,案件于2022年7月27日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于2022年8月3日刑事立案。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9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