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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MB2D268207/2025-0018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7-09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清城市监罚送告〔2025〕11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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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清城市监罚送告〔2025〕111号)

发布日期:2025-07-09  浏览次数:-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清城市监罚送告〔2025〕111号

  

  本局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对清远市清城区月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下述列表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公告送达《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是:

  该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未按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经调查属实。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该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翊、杨俊军   联系电话:0763-3240680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银英公路旁源潭市场监督管理所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附件:5户专业合作社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表

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月喜种植专业合作社

93441802MA4ULDAPX0

清城市监处罚〔2025〕472号

清远市清城区天道肉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93441802MA55RU8N9Y

清城市监处罚〔2025〕473号

清远市清城区记妹种植专业合作社 

93441802MA4ULE8C30

清城市监处罚〔2025〕476号

清远市清城区有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93441802MA4UL7X56N

清城市监处罚〔2025〕477号

清远市清城区浩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93441802MA4ULBC88C

清城市监处罚〔2025〕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