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清城市监罚送告〔2025〕108号
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对清远市隽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下述列表13户企业作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13户企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该13户企业公告送达《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该13户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调查属实。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13户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该13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2025年8月2日)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黄东、蔡学军 联系电话:0763-3202415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福源大街1号石角市场监督管理所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附件
13户企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