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丰业养殖场等5户企业(具体见附表,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文号见附表),主要内容是:当事人连续两年或以上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经调查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
本局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本局于2025年1月6日起在本局门户网站发布《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通知当事人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763-3240680 联系人:李翊、谭俊浩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银英东路旁源潭市场监督管理所
附件:5户企业及对应文书列表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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