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清城市监罚送告〔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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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因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市监清吊罚字[2021]391号-408号),内容是: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及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陆国杰 黄晶晶,联系电话:0763-3866761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0号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8户当事人及对应应领取的法律文书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8 月 20 日
附件:18户当事人及对应应领取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