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清远市铭久驰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1日设立登记过程中,使用了林贤的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将林贤登记为股东。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冒名登记情况公示等材料予以证实。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2月3日在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公告栏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清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专栏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清城市监撤听告字〔2021〕21号《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公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公告满五天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5年12月21日清远市铭久驰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63--3864709 联系人:陈功 、黄泽生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清城市监撤登字〔2021〕21号.docx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