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亿源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上述6户企业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63--3603315 联系人:陈敏玲、陈卫东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共6户)
清远市嘉灏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智龙阁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