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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6-0019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5-18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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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6-05-20  浏览次数:-

  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我局查处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172号),内容如下:

  “被告知人: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广东正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包的清远林语墅地下室大堂和电梯间装修项目,存在拖欠张*均瓷砖班组4名工人工资合共63670元、刘*鹏木工铝板班组3名工人工资合共55360元的情况。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资料、工程分包合同、公司责任人签名确认的欠薪工资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单位的本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7人,涉案金额为119030元,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一、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7名工人的工资合共119030元。

瓷砖班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欠薪金额(元)

1

张*均

445323********1530

16885

2

李*彬

445323********1833

15595

3

关*洋

445323********0914

15595

4

李*星

445323********1817

15595

木工铝板班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欠薪金额(元)

5

吴*

441481********5093

21680

6

刘*鹏

441481********5693

21680

7

冯*金

441827********8010

12000

合计

119030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联系人:范秀慧         电话:0763-3939076”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