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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6-0014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4-21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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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21  浏览次数:-

  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清远好连年花园项目张海辉等5名工程部职工于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共14个月)的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6〕第317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月足额支付清远好连年花园项目张海辉等5名工程部职工于2025年1月至2026年2月(共14个月)的工资合计784000元,《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下表的5人的工资784000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欠薪金额(元)

1

张*辉

4418**********0035

280000

2

曾*祯

4418**********7732

154000

3

朱*飞

4418**********0220

56000

4

朱 *

4401**********0219

210000

5

曾*强

4418**********7718

84000

合计



784000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55950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附件:《清远市中业投资有限公司好连年项目欠薪工资表》.png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