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6-0012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4-08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中备铝业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0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中备铝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08  浏览次数:-

  广东中备铝业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东中备铝业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清城人社保字〔2026〕第23号:“你单位应缴未缴邓发福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如下: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足额缴纳邓发福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申报核定结果为准)及滞纳金,并将相关缴纳凭证提交给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移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开展欠费追缴。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3-3939076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