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亿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承包的清城区光伏维修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1189号),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1189号)的要求提供资料和配合调查欠薪投诉,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下达指令如下:限你单位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并携带如下资料(并复印件)到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上述项目的承包合同,如有分包情况提供分包合同;
4.上述项目周某亮光伏维修班组的用工台账,如工人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
5.核查是否拖欠周某亮、胡某桥、邹某、刘某彪、刘某红的工人工资,并请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将情况报告至我队。(以上材料均需盖公章)
逾期仍未到我局配合处理的,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或者张贴公告,以及其他可以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涉嫌欠薪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55950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