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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5-00423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11-13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清城区卡思琳美容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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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清远市清城区卡思琳美容馆

发布日期:2025-11-13  浏览次数:-

  被处理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卡思琳美容馆(个体工商户)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国际社区星汇半岛南苑20号楼商铺03号之二

  经营者:施雪     电话:183****5917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员工邓婷婷、姚红梅、张捷、黄丹丹、岑梅玲、温翠霞2024年7月至2025年4月工资共计49364元。以上事实有员工投诉资料,你单位的欠薪工资表,你单位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员工劳动合同及相关工资条、工资支付凭证,我局向你单位作出的相关文书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条第(一)项“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10 人的;”之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一、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邓婷婷等6人的工资合共49364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欠薪金额(元)

1

邓婷婷

441223********3521

7181

2

张   捷

421123********0028

585

3

岑梅玲

441223********3842

27657

4

黄丹丹

431028********2642

3074

5

姚红梅

362229********1023

6821

6

温翠霞

510321********8020

4046

合计

49364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