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浙江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梁*豪油漆填缝班组15名工人的工资共196582元的情况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220号。
“被处理单位:浙江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3号楼483
法定代表人:苏*锋 电话:1362501****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被处理单位承接的绿十字全球生产基地及销售管理中心项目检验中心楼地下室、1层和4层室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存在拖欠梁*豪油漆填缝班组工资196582元的情况,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关于限期核对欠薪情况的通知》,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欠薪情况核实结果。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资料、未发工资表、班组劳务合同、调查询问笔录及我局向被告知人发出的文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被处理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及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梁*豪等15名工人工资共196582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