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山东信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N55GC47
法定代表人:张红,身份证号码:370983********5886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应当包括拖欠人数、金额):你单位承包了清远市清城区石角热电2X100MW(F)级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安装工程,以工程亏损为由,存在拖欠36名工人工资合共1820917.8元的情况。经我局于5月21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213号)后,你单位至今仍拒不支付欠薪,情节严重。2025年6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列决字〔2025〕第2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现我局决定:将你单位以及上述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5年7月3日至2028年7月2日。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